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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是否有责任维修小区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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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小区道路维修如果属于中大修,则可申请维修资金。维修资金是指物业专项维修基金,专项用于物业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
使用大修基金必须由业主委员会制定使用方案,并向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相关业主征求书面意见。业主讨论签字通过后,将使用建议和表决结果在小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最后可到当地住建局申请,填写表格,提供各项手续。经备案、审批合格后,可提取大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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